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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节 防不胜防的网络黑手之网络敲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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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发布时间2020-08-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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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七章 企业网络营销经验谈


第十节 防不胜防的网络黑手之网络敲诈


网络敲诈不一定要靠发表负面新闻才能做,2017年国家加大了对于线上违反广告法的处罚力度,有人就打起了举报企业违反广告法的主意。

最近不断听到有企业遭到举报,说是违反广告法,企业官网上使用了违禁词,等待工商部门的进一步处理,有可能被罚款20~100万元。

其实早在2015年,新的广告法出台后,网络上已经开始整顿广告语中的违禁词,基本上都是在各大网络平台上,如某度、淘宝、京东等。

之后,网友们帮商家想出了各种各样哭笑不得的广告语,如“美妆种类多到违反广告”“价格低到违反广告法”“功能好用到打死不让说”“性价比优惠到不让说”“是第二名四倍以上”等。对上述网友脑洞大开的创意,上海市市工商局表示,“好到违反广告法”这种说法作为广告发布也涉嫌违法。

但2017年有所不同,一方面,政府高调加大对网络平台执法的力度;另一方面,把执法大棍砸向了企业网站。特别是8月份,我听说上海某片园区里的很多设备贸易商同时遭到举报,同时收到市场监督管理所的约谈。


之所以有这么大量的举报,是因为广告法对于举报人有奖励机制。现在专门有人以此为生,靠举报企业网站违反广告法获利。

我认为,企业在网络上做广告使用了违禁词,如“最大、最好、第一”被罚款,可以理解,但如果企业网站上使用了这些词,就要被罚20~100万元欠妥,何况有些企业在行业细分领域确实能做到“最大、第一”。我接触过的企业中,80%的企业网站都涉嫌违反广告法,就是不注意违禁词的问题。

以此类推,如果某人创业,建好一个网站,就被人举报违反广告法,罚款20万元,让这人怎么活?某人在自己的博客上使用了违禁词就要被罚几十万元,谁还敢在网络上发言?

所以,比较和谐的处理办法应当是由工商管理部门责令企业整改网站,对于拒不服从整改的才使用处罚措施。

说归说,做归做。在局势不明朗前,建议各企业还是把网站中的用语都检查一下,防止触霉头。

广告法中涉及的违禁词如下:
与“最”有关:最、最佳、最具、最爱、最赚、最优、最优秀、最好、最大、最高、最高级等。
与“一”有关:第一、中国第一、全网第一、销量第一、排名第一、唯一、第一品牌、NO.1、TOP.1等。
与“级/极”有关:国家级(相关单位颁发的除外)、国家级产品、全球级、宇宙级、世界级、顶级(顶尖/尖端)、顶级工艺、顶级享受、极品、极佳(绝佳/绝对)、终极、极致。
与“首/家/国”有关:首个、首选、独家、独家配方、全国首发、首款、全国销量冠军、国家级产品、国家(国家免检)、国家领导人、填补国内空白。
与品牌有关:王牌、领袖品牌、世界领先、领导者、缔造者、创领品牌、领先上市、至尊、巅峰、领袖、之王、王者、冠军。
与虚假有关:史无前例、前无古人、永久、万能、祖传、特效、无敌、纯天然、100%。
与欺诈有关,涉嫌欺诈消费者:点击领奖、恭喜获奖、全民免单、点击有惊喜、点击获取、点击转身、点击试穿、点击翻转、领取奖品涉嫌诱导消费者秒杀、抢爆、再不抢就没了、不会更便宜了、错过就没机会了、万人疯抢、全民疯抢/抢购、卖/抢疯了。
与时间有关:限时必须具体时间 今日、今天、几天几夜、倒计时、趁现在、就、仅限、周末、周年庆、特惠趴、购物大趴、闪购、品牌团、精品团、单品团(必须有活动日期),严禁使用随时结束、随时涨价、马上降价。

处罚措施:
新法第五十七条规定:若有发布有新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,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,情节严重的,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,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、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;对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,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,情节严重的,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、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。
哪家企业如果有一天真的碰到这样的事,不管合不合理,还是要积极配合调查,并积极主动联系举报人撤消举报,大事化小。毕竟20万元对任何一家小微企业来说都不是一个小数字。由于接到的举报太多,工商所也主要处理那些态度不好的企业,一般不会与态度好的企业较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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